有限合伙基金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审计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是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引入的基金制度。该制度自2020年8月31日起生效,允许有限合伙基金在香港注册和营运,提升香港作为全球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基金经理可利用有限合伙形式建立和管理投资基金,其结构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结构产品相比更具竞争力。

主要特点
  • 沒有独立的法律实体
  • 沒有最低资本要求
  • 对投资范围、策略及投资者人数沒有监管限制
  • 可自由订立合伙人之间的合同
优点
  • 对基金投资沒有限制
  • 基金结构及运作高度灵活
  • 符合条件的交易可享利得税豁免
  • 可善用香港稳健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种在香港成立的投资基金结构,旨在提升香港作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与现有单位信托不同,为希望将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经理提供了另一种公司型基金结构的选择。因为其开放式结构,投资者可按资产净值持续认购和赎回股份。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机制支持多种投资策略,适用于公众和私募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本基金及房地产基金等。

主要特点:
  • 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投资基金
  • 不受《公司条例》中有关减少股本及从资本作出分派的限制
  • 适用于上市或非上市基金
  • 适用于公众和私募基金
  • 适用于封闭式基金
优点:
  • 相较离岸结构可节省成本,包括因仅需处理单一司法管辖区而减少的管理时间及费用
  • 可用于多种类型的基金,包括公众、私募、开放式、封闭式、上市或非上市基金
  • 税务优惠,包括利得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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