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基金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審計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是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引入的基金制度。該制度自2020年8月31日起生效,允許有限合夥基金在香港註冊和營運,提升香港作為全球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基金經理可利用有限合夥形式建立和管理投資基金,其結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結構產品相比更具競爭力。

主要特點:

  • 沒有獨立的法律實體
  • 沒有最低資本要求
  • 對投資範圍、策略及投資者人數沒有監管限制
  • 可自由訂立合夥人之間的合

優點:

  • 對基金投資沒有限制
  • 基金結構及運作高度靈活
  • 符合條件的交易可享利得稅豁免
  • 可善用香港穩健的法律和監管體系

 

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種在香港成立的投資基金結構,旨在提升香港作為全球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與現有單位信託不同,為希望將註冊在香港的基金經理提供了另一種公司型基金結構的選擇。因為其開放式結構,投資者可按資產淨值持續認購和贖回股份。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機制支持多種投資策略,適用於公眾和私募基金,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本基金及房地產基金等。

主要特點: 

  • 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
  • 不受《公司條例》中有關減少股本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限制
  • 適用於上市或非上市基金
  • 適用於公眾和私募基金
  • 適用於封閉式基金
 

優點:

  •  相較離岸結構可節省成本,包括因僅需處理單一司法管轄區而減少的管理時間及費用
  • 可用於多種類型的基金,包括公眾、私募、開放式、封閉式、上市或非上市基金
  • 稅務優惠,包括利得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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